第一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在阅读上级文件方面,享受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待遇;所在单位在做出科研和专业技术方面等重大项目决策时,应及时通报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每年享受15天技术、业务进修假;参加一次区里组织的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健康疗养;到指定专门医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保健档案。检查费用由“金州区人才发展基金”统一支付。 第三条 对于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的医疗费用,除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负担部分外,按照金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补贴;对患重大疾病的治疗,由区政府从“金州区人才发展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在参加学术交流、出国进修、外出考察、申报科研项目和申请科研经费以及休假、疗养、用车等方面,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批次的管理期限为两年,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定期开办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理论培训班,学习和领会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政治经济发展的宏观形势,通报我区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2、建立区级领导联系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制度(具体内容另行下发),采取多种形式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参与我区重大问题、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咨询和研讨工作,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发挥参谋作用。 第六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应保证他们必要的业务进修时间并努力为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出国进行短期对口考察提供条件;其调动、晋升、奖惩、任免等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上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区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他们的突出业绩和精神风貌,并在他们中树立典型和标兵。 第八条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届管理期满前对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为主,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届申报的依据。经审核取得了新的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者,或科研项目、课题虽未完成,但已取得重大进展者,可直接列入下一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的人选。 第九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金州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称号及相关待遇: 1、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2、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国家、集体及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出国(境)定居或出国(境)后未经组织同意逾期不归; 4、未经原单位组织批准,自动离职的; 5、对自己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意见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调离本区的。 出现上述情况,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应做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查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对隐瞒不报的单位,将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 第十条 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管理经费,每年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区财政从“人才发展基金”中予以核发。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体检、疗养,走访、座谈及联谊活动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法办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